汉市公安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武公[2007]78
发布日期:2009/7/15 23:16:53
来源:
作者:
点击:213
各区公安分局、知识产权局:
为切实加强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开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协作机制,经研究决定成立武汉市公安局驻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公安联络室,现将《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
产权执法协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职责,加强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以及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是指:相互通报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线索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相互协同配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以及联合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行动;依法移送和接受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联合开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等。
第三条 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工作原则是: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不干涉对方职权范围内的执法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和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负责全市范围内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设立市公安局驻市知识产权局公安联络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安联络室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为:
(一)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和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各自的工作优势,及时了解和掌握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动向;
(二)积极配合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日常执法检查工作,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当需要更多警力配合工作时,及时报告并落实;
(三)及时发现可能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线索,协助确定并移送案件;
(四)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重大犯罪案件线索,可能发生涉案人员潜逃或涉案资金向境外转移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协助部署开展调查,落实对有关人员和资金的控制措施;
(五)建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档案,汇集整理在办理案件中掌握的重点企业和个人的有关情况,以加强对其审查、监管和查处工作;
(六)转达双方单位的工作意见,沟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其他需要协作配合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区公安分局应当与区知识产权局建立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协作配合具体形式。
第三章 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会议
第八条 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公安局经侦处、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市公安局经侦处、市知识产权局行政执法处轮流召集,轮值方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回顾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工作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和计划;
(二)组织联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动;
(三)研究对重大案件查处的协作配合工作;
(四)其他需要研究的工作。
第十条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紧急情况或者需要联合部署重要工作,可以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其他执法机关代表参加,共同会商、研究案情和决定打击对策,开展联合打击工作。
本条所称“重大案件”是指:社会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涉案价值较大、涉及面广的流窜性、团伙性犯罪或其他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研究决定应当联合打击的案件。
联合打击工作应以“精确打击”、“全程打击”为工作方针,采取“协同作战、联合打击”的方式,相互配合,查明违法犯罪活动各个环节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和参与者,摧毁违法犯罪整个网络。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进行经常性业务交流并建立研讨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研讨会议。
第十二条 研讨会议的主要内容为:
(一)研究探讨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规律、特点,研究打击、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对策和措施;
(二)研究探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研究探讨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水平等理论和业务素质的途径、方法及执法队伍的建设;
(四)其他需要研究探讨的工作。
第四章 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知识产权局移送案件,原则上应一案一送。如果拟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多,或者案情复杂、案件性质难以把握,知识产权局可与经侦部门召开案件协调会决定。
案件移送为同级移送,大要案件由市级管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到场,共同研究;确认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经侦部门。
(一)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认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二)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执法现场查获重大案件、认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
(三)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执法现场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嫌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 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制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笔录;
(二) 认定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相关报告、处理及处罚决定书,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 查封、扣押涉案款物数额及价值证明材料;
(四)鉴定结论等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所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经侦部门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知识产权局通报,经侦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商请知识产权局提前介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向知识产权局移送行政违法案件线索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案件(线索)移送书;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自移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可商请知识产权局提供必要的协助。认为有犯罪事实,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决定立案,应当制作《立案通知书》,通知移送案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移送案件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并说明理由。
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接受经侦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所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稽查。2个月内将相关报告及处理、处罚决定和相关证据书面回复移送线索的经侦部门。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材料、物品等,并办理的移送手续。公安机关需要到场查验有关涉案物品或者收集必要证据的,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予以积极协助。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知识产权管理机关退还有关涉案材料、物品等,并办理的移送、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在查处知识产权专利案件过程中,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知识产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抗拒执法情况,需要给予相关人员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积极支持和配合,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自侦案件过程中,需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时,应当向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出具《调取证据通知单》,按照规定履行法律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需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或对涉及知识产权方面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和困难需征询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意见的,应当向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提出认定要求的函件,并附具相关材料。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提供积极支持和配合,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及时办理。除案情重大、复杂的以外,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受函件之曰起15个工作曰内出具书面意见,知识产权管理机关的认定意见可作为公安机关办案的参考。
区公安分局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需就有关行为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咨询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意见的,应当通过公安联络室办理。
第五章 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工作的宣传、培训和表彰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报刊等媒体,及时宣传报道集中打击、联合打击行动、打击成果和典型案例,及时发布案件预警信息,开展多层次、多方位的宣传活动,以宣传工作作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重要手段,发挥其震慑犯罪、揭露违法、警示风险、教育示范的综合效能。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案例研讨、经验交流和外出考察等形式,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并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律、特点以及对其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的理论政策的研究,积极推进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努力建设、锤炼出一支思想、作风、业务都过硬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新型队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研究制定并实施有关考评奖惩办法,对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中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和移送犯罪案件工作中的领导及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TAG:
留下脚印
顶过的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