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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面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玺萌苑3号楼28D。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荣华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薛生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雷,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春,该局业务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住所地:兰州市东岗东路2070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超,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雷,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春,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业务科长。
三面向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三面向公司不服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中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面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和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陈雷、王宇春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期《宏观经济观察》期刊和“中国农村研究网”学说连线栏目中,刊登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几点认识》一文,署名唐传阳,全文约2500字。唐传阳未做出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该网站也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2005年1月12日原告三面向公司与唐传阳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尊重原发表时确定的署名方式前提下,唐传阳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几点认识》一文从发表之日起至该合同著作权保护期届满之日止著作权归三面向公司所有。
2004年12月15日“武威兴农网站”(http://www.wwnw.gov.cn)全文转载了《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几点认识》一文,注明了作者、来源,二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转载后未向唐传阳支付报酬。2005年2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根据三面向公司的申请,通过局域网登陆上述网站点击并打印了转载涉案文章,《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几点认识》)并进行了现场记录,对上述公证行为制作了(2005)京海民证字第1557号公证书。三面向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1000元公证费和2000元律师费及差旅费用1475元。
2006年11月15日原告委托律师给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及维护管理的“武威兴农网站”提出经济赔偿律师函之前,武威兴农网站”于2005年5月维护清理时,已从其网站上主动删除了唐文等数据,三面向公司认可现“武威兴农网站”上已经删除了涉案文章。
另查明,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是甘肃省气象信息中心版权所有的政府公益性网站,并为各地县“兴农网”免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武威兴农网站”是武威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无偿免费为“三农”服务的网站,该网站链接在被告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被告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是该网站的使用者和维护管理者。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现场记录、《版权转让合同书》、文件、出版的《中国三农问题的报告》、公证、律师、交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是否享有“争议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侵权和应否支付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几点认识》一文署名唐传阳,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亦未对唐传阳的作者身份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唐传阳为该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著作财产权,并应订立书面合同。唐传阳与三面向文化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因此,三面向公司依上述合同取得《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几点认识》一文自发表之日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几点认识》一文于2004年12月14日发表于“中国农村研究网”学说连线栏目中,故三面向公司自2004年12月14日起享有该文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但应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并注明出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并应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本案中,《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几点认识》一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作者未作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中国农村研究网”也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故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可以在其网站上转载该文,但应自转载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其转载他人作品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现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转载涉案文章虽注明了作者、出处,但没有向作者或三面向公司支
付报酬,故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使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不知晓三面向公司取得了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其也应自转载作品之日起的2个月内积极主动地联系署名的作者唐传阳并支付报酬。在无法直接联系到著作权人的情况下,其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被告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没有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三面向公司支付报酬,也没有向作者唐传阳支付报酬,且没有举证证明其穷尽了一切支付报酬的途径。因此,被告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对于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提出《版权转让合同》是复印件不符合形式要件合同无效和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辩称,原审法院认为,虽《版权转让合同》是复印件,但有出具的公证书和原告于2005年10月出版的《中国三农问题的报告》一书证实取得自发表之日即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上传播,侵害了原告的获得报酬权。三面向公司有权向二被告主张权利,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三面向公司主张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具体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将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三面向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处。对于被告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是否侵权和赔偿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给其下属单位免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提供的作品侵权,亦未改变所提供的作品内容,被告辩解未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一)、(二)、(三)、(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二、被告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被告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负担。
三面向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对侵权事实认定正确,但判决赔偿数额偏低。1、国家版权局规定: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付酬。赔偿数额国家有关规定2—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2、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为保全证据所支付的公证费,为诉讼所支付的差旅费及律师费予以赔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上诉人在开庭审理时提出新的诉讼请求1、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实与法院认定的赔偿原则和判决结果之间存在矛盾,对经济损失判决赔偿1000元系笔误,应当改正为500元;对上诉人为维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漏判,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面赔偿原则和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2、判定甘肃兴农网不承担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二审期间为维权而发生的费用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答辩称:1、应诉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转载“争议作品”的“武威兴农网”是由武威市人民政府主办,9个涉农部门承办的无偿免费为“三农”服务的公益性网站,武威市气象局只负责与气象相关的内容,没有直接使用和传播与气象无关的内容。2、上诉人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即便版权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上诉人在与原创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之前不享有“争议作品”的版权。3、武威兴农网不构成侵权。4、上诉人与原创作者的“版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不能确定。5、应诉人不存在主观过错。上诉人有义务以合理方式采取版权保护措施,并且在发现网络“侵权”行为时,要告知网络“侵权”者,停止“侵权”。上诉人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明知“武威兴农网”等转载“争议作品”时,没有告知,而直接起诉。6、上诉人“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7、上诉人采取“不当方式”阻止侵权,索赔要求不合理。8、上诉人的诉讼行为违背了著作权法规定的集体保护制度。
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在二审诉讼期间发生的费用发票(火车票、住宿发票)请求保护。经质证被上诉人不认可。
本案二审查证的事实与一审查证一致。双方对一审查证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三面向公司依合同取得涉案文章从发表之日起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并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转载涉案文章后,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没有向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三面向公司支付报酬,也没有向作者唐传阳支付报酬,且没有举证证明其穷尽了一切支付报酬的途径。因此,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对于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已认定的案件事实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三面向公司主张甘肃省武威市气象局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参考国家相关稿酬标准,并综合考虑涉案文章的字数、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处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原审法院判决有理、有据,且武威兴农网站在三面向公司提出经济赔偿律师函之前维护清理时已从其网站上主动删除了涉案文章,未扩大上诉人的损失,加之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是甘肃省气象信息中心版权所有的政府公益性网站,并为各地县“兴农网”免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武威兴农网站”是武威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公益性无偿免费为“三农”服务的网站,下载文章具有公益目的。一审判决依法已最大限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三面向公司主张漏判问题。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三面向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认定,一审判决明确表述: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了支持,不存在漏判问题。其上诉主张不成立。亦不存在笔误的问题。
对于被告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是否侵权和赔偿问题,原审法院认为甘肃兴农网信息中心给其下属单位免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提供的作品侵权,亦未改变所提供的作品内容,原审法院判令其未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亦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三面向公司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应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89元由三面向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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